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股具有多方面的特權。
首先,在剩余財產分配順序上,優先股擁有優先于普通股的權利。當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需要對其資產進行變現并按一定順序分配給各類權益持有者。在償還完企業的債務,如應付賬款、銀行貸款等之后,剩余的資產會先用于滿足優先股股東的權益要求。只有在優先股股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之后,才會將剩余的財產分配給普通股股東。這一特權使得優先股股東在企業破產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優先收回部分或全部的投資,相比普通股股東而言,減少了損失的可能性。
其次,優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率。在企業正常經營時,優先股股東按照固定的股息率獲取股息。而在破產清算中,這一固定股息率也會影響剩余財產的分配。在分配剩余財產時,優先股股東有權按照固定股息率計算出應得的股息,并且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優先獲得這部分股息以及本金。這為優先股股東提供了相對穩定的收益預期,即使企業破產,他們也能基于固定股息率的約定,在財產分配中占據一定的優勢。
再者,優先股的這種優先分配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風險。對于投資者來說,購買優先股時就知道在企業破產清算時自己處于相對優先的地位,這使得優先股在風險和收益特征上介于債券和普通股之間。與債券相比,雖然優先股的優先受償順序低于債券,但在企業還有剩余財產可供分配時,優先股股東能夠獲得一定的回報;與普通股相比,優先股的優先分配權使其在破產清算時損失的可能性相對較小。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優先股的這些特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企業破產時資產變現后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那么優先股股東可能也無法全額收回本金和股息。而且,優先股股東通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權利相對較弱,例如一般沒有表決權,這是為了換取其在破產清算等方面的優先特權。
綜上所述,在破產清算時,優先股在剩余財產分配順序、固定股息獲取以及風險降低等方面具有明顯的特權,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