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下,用益物權主要包含以下幾種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的重要類型之一。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進行種植、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這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是一項關鍵的用益物權。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為城市建設、工業發展等提供了基礎,是城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繁榮的重要支撐。無論是商業寫字樓的建設,還是住宅小區的開發,都離不開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村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它是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農村村民基于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以滿足居住需求。這體現了對農村村民基本生存權利的保障,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例如,甲為了使自己房屋獲得更好的采光,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得在其土地上建造高于一定高度的建筑物,甲為此向乙支付一定費用,甲所享有的就是地役權。地役權的存在可以協調相鄰不動產之間的利用關系,提高不動產的利用效率。
此外,在一些特殊領域還存在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準用益物權。海域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則是在礦產資源開發領域,權利人依法對特定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采的權利。取水權是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權利。使用水域、灘涂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