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提存后債權債務關系會發生多方面的變化。
首先,從債務消滅角度來看,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后,其債務原則上即歸于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無需再承擔向債權人直接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例如,甲欠乙一批貨物,因乙的原因無法交付,甲將貨物提存后,甲對乙交付貨物的債務就消滅了。
其次,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這意味著自提存之日起,若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原因而遭受毀損、滅失,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比如,提存的貨物因地震而受損,債權人不能再要求債務人重新交付貨物或承擔賠償責任。
再者,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樹所結的果實等。提存的標的物產生的孳息,應歸屬于債權人。例如,提存的金錢所產生的利息,債權人有權取得。
另外,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時,會產生一系列的費用,如提存部門的保管費等,這些費用都應由債權人承擔。因為是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進行提存,所以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是合理的。
最后,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在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方面,債權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可能會喪失該權利。例如,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該權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提存后債權債務關系在債務消滅、風險承擔、孳息歸屬、費用負擔以及提存物領取等方面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這些變化旨在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