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計過程中,當出現以下多種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利用專家工作結果不恰當。
首先,從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方面來看。如果專家不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比如讓一個對新興復雜金融衍生品缺乏深入研究和實踐經驗的專家來評估企業該類資產的價值,其得出的結果可能不準確,就不應利用其工作結果。專業素質不足也會導致問題,例如專家在工作過程中態度不嚴謹、數據收集不全面、分析方法不科學等。而專家的客觀性若受到影響,如專家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系、親密的私人關系等,可能會使其工作結果偏向被審計單位,這樣的結果顯然不能被恰當利用。
其次,就專家工作的范圍而言。若專家工作范圍不明確或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不一致,就難以保證其工作結果對審計有幫助。例如,注冊會計師需要對企業整體的固定資產進行估值以評估資產減值情況,而專家僅對部分特定類型的固定資產進行了估值,這樣的工作結果就不適合直接用于審計。
再者,從專家工作的審計證據來看。如果專家所依據的數據和信息不可靠,比如使用了未經核實的財務報表數據、過時的市場數據等,那么基于這些數據得出的結果可信度就很低。而且,若專家的工作結果與其他審計證據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冊會計師又無法合理解決這種矛盾,此時利用專家工作結果也是不恰當的。
另外,專家工作的過程和結果的可理解性也很關鍵。如果專家的工作過程過于復雜,注冊會計師無法理解其采用的方法和得出結論的邏輯,就難以對其工作結果進行有效的評價和利用。例如,專家使用了一種非常特殊且未被廣泛認可的數學模型進行估值,卻沒有提供足夠的解釋和說明,注冊會計師就不能輕易依賴該結果。
綜上所述,注冊會計師需要綜合考慮以上多個方面,當出現上述不利于保證專家工作結果可靠性和相關性的情況時,就應認為利用專家工作結果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