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損失是可以轉回的,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進行減值測試。當賬面價值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時,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其轉回是有嚴格限制的。如果后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這一規定的原因在于,持有待售資產的性質較為特殊,它是企業準備出售的資產。當后續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上升時,允許在一定范圍內轉回減值損失,能夠更準確地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然而,不允許轉回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操縱資產減值轉回進行利潤調節,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謹慎性。
例如,企業將一項固定資產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初始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為90萬元,確認了10萬元的減值損失。之后,由于市場環境變化,該資產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變為95萬元,此時就可以在10萬元的減值損失范圍內轉回5萬元的減值損失,使資產賬面價值調整為95萬元。
綜上所述,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損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轉回的,這一規定既考慮了資產價值的動態變化,又保證了會計信息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