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季度報表出口收入填報:三大誤區需警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號及附件規定,企業2025 年 10 月申報三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需啟用新版季度申報表。此次申報表優化的關鍵變化之一“營業收入”行次下單獨設置 “自營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費收入” 填報欄次,要求企業精準區分出口相關收入與內銷收入。這一調整旨在提升出口收入核算的準確性,為后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稅源管理提供更清晰的數據支撐,但也對企業的收入口徑界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實務中不少企業財務人員因對政策口徑理解偏差,在填報出口相關收入時陷入誤區,進而可能引發稅務風險。本文結合實操中常見的三大誤區,逐一解析正確填報邏輯,為企業提供參考。
誤區一:自營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不包含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收入
部分企業認為,“自營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
僅指符合退稅條件、按出口銷售正常核算的收入,而因出口貨物退稅率為零、不符合退稅政策(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單證不齊無法完成退稅申報等)等需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收入,應計入 “內銷收入”,無需納入“自營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范疇。
正確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
六、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應就其出口貨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業通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企業通過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委托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附件2)。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的,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附件1
2.第1.1行“其中:自營出口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自營出口收入。通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企業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
3.第1.2行“委托出口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委托出口收入。通過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委托相關代理企業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
4.第1.3行“出口代理費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出口代理費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自營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的核心判定標準是 “收入來源為出口貨物”,而非 “計稅方式為出口退稅”。
因此,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本質上仍屬于企業出口業務范疇,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季度報表時,視同內銷的自營出口收入應與符合退稅條件的自營出口收入合并計入 “自營出口收入”
欄次,而非拆分至內銷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填報口徑同自營出口收入填報口徑。
誤區二:自營出口收入包含跨境服務收入
一些企業將跨境服務收入(如跨境技術服務、跨境咨詢服務、國際運輸服務、跨境建筑服務等)與自營出口貨物收入,統一填入 “自營出口收入”
欄次,認為 “跨境收入均屬于出口收入,應合并填報”。
正確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
六、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應就其出口貨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業通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企業通過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委托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附件2)。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的,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自營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
的核算范圍明確限定為 “貨物出口”,不包含 “服務出口”。
實務中,企業應在財務核算中嚴格區分 “貨物出口”
與 “跨境服務(即服務出口)”,設置 “自營出口貨物收入”、“委托出口收入”“跨境服務收入”
明細科目;季度申報前梳理收入構成,避免跨境服務收入與貨物出口收入混同填報的稅務風險。
誤區三:跨境電商小件商品快遞方式出口收入不屬于出口收入,或誤計入自營出口收入
跨境電商小件商品?銷售收入存在兩類誤區:
一是認為跨境電商通過快遞(如順豐、DHL 等)方式出口的小件商品(如飾品、電子產品配件等),因未通過海關正式報關(僅由快遞公司代為快件清關),不屬于 “出口收入”;
二是將此類快遞出口收入直接計入 “自營出口收入”,忽視 “委托出口”
的業務屬性。
正確理解: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號),跨境電商小件商品通過快遞方式出口時,由快遞公司代為辦理快件清關手續。但貨物所有權仍歸企業所有,符合 “出口貨物”
的定義,因此屬于出口收入范疇。
“自營出口” 與 “委托出口”的區分:自營出口的核心是 “企業自行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而跨境電商小件商品通過快遞出口時,由快遞公司代為申報清關,屬于 “委托出口”
業務。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口徑,委托出口收入應單獨填入“委托出口收入”
相關欄次。
新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表對出口收入的單獨填報要求,既是稅收征管精細化的體現,也要求企業提升財稅核算能力。企業需重點規避上述三大誤區,以 “收入來源 + 出口模式” 為核心判定標準,確保填報數據準確、合規,為后續稅收優惠享受及企業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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