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知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幾種特殊情況
在(zai)實務(wu)中,建筑(zhu)服務(wu)符合一(yi)定條件一(yi)般納(na)稅(shui)人可以按(an)簡(jian)易(yi)計(ji)稅(shui)方式計(ji)算繳(jiao)納(na)增(zeng)值(zhi)(zhi)稅(shui),但是(shi),哪些項目(mu)可以選擇簡(jian)易(yi)計(ji)稅(shui)方式繳(jiao)納(na)增(zeng)值(zhi)(zhi)稅(shui)?哪些項目(mu)必須(xu)選擇簡(jian)易(yi)計(ji)稅(shui)方式繳(jiao)納(na)增(zeng)值(zhi)(zhi)稅(shui)呢(ni)?關(guan)于建筑(zhu)服務(wu)的其他特(te)殊規(gui)定你可清楚?
1
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fa)繳納(na)增(zeng)值(zhi)稅的建筑(zhu)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相(xiang)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一條第(七)項
《國家稅(shui)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deng)若干增值稅(shui)征(zheng)管(guan)問題(ti)的公(gong)告》(國家稅(shui)務總局公(gong)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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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選(xuan)擇簡易計(ji)稅方法(fa)繳納增值稅的建筑(zhu)服(fu)務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
3
應按建筑服(fu)務(wu)繳納增值稅的設備(bei)出租(zu)服(fu)務(wu)
《財(cai)政(zheng)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rong)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zeng)值(zhi)稅政(zheng)策的通知》(財(cai)稅〔2016〕140號)第(di)十六條規定(ding),納(na)稅人將(jiang)建筑(zhu)施工設(she)備出租給他人使用(yong)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an)照(zhao)“建筑(zhu)服務”繳納(na)增(zeng)值(zhi)稅。
4
須分別(bie)核算(suan)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bie)適(shi)用不同的稅(shui)率(lv)或者征收率(lv)的混合(he)銷售
1.納稅人銷(xiao)售(shou)活動板房(fang)、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wu)(wu)的(de)(de)同時提供建筑(zhu)、安(an)裝(zhuang)服務(wu),應分別(bie)核(he)算貨物(wu)(wu)和建筑(zhu)服務(wu)的(de)(de)銷(xiao)售(shou)額,分別(bie)適用(yong)不同的(de)(de)稅率或者征收率。
2.一(yi)般納稅(shui)(shui)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bei)的同(tong)時提供(gong)安裝(zhuang)服(fu)務(wu),應分別(bie)核算機器設備(bei)和安裝(zhuang)服(fu)務(wu)的銷售額,安裝(zhuang)服(fu)務(wu)可以按照(zhao)甲供(gong)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ji)稅(shui)(shui)方法計(ji)稅(shui)(shui)。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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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ke)以分別(bie)核算貨物和建筑(zhu)服務(wu)的銷售(shou)額,分別(bie)適用(yong)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混合(he)銷售(shou)
《國家稅(shui)(shui)務總(zong)局(ju)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shui)(shui)征管問(wen)題的公告(gao)》(國家稅(shui)(shui)務總(zong)局(ju)公告(gao)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ban)納稅(shui)(shui)人銷售(shou)外購(gou)機(ji)器(qi)設(she)(she)備(bei)的同(tong)時提供安(an)裝服務,如果已(yi)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he)算機(ji)器(qi)設(she)(she)備(bei)和安(an)裝服務的銷售(shou)額,安(an)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shi)用(yong)簡易計稅(shui)(shui)方法(fa)計稅(shui)(shui)。
作者:裴老(lao)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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