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東的出資必須匯入被投資企業開設的基本戶嗎
答(d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fa)》(國主席(xi)令(ling)第十五號(hao))第四(si)十九條規定,股東(dong)應當(dang)按期足(zu)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ge)自(zi)所認繳的出(chu)資額。
股(gu)東以貨幣出(chu)(chu)資的,應(ying)(ying)當(dang)(dang)(dang)將貨幣出(chu)(chu)資足(zu)額(e)存(cun)入有限責(ze)任公(gong)(gong)司在銀行開(kai)設的賬(zhang)戶(hu);以非貨幣財(cai)產出(chu)(chu)資的,應(ying)(ying)當(dang)(dang)(dang)依法辦理其財(cai)產權的轉(zhuan)移(yi)手續(xu)。 股(gu)東未按(an)期足(zu)額(e)繳(jiao)納(na)出(chu)(chu)資的,除應(ying)(ying)當(dang)(dang)(dang)向公(gong)(gong)司足(zu)額(e)繳(jiao)納(na)外,還(huan)應(ying)(ying)當(dang)(dang)(dang)對給(gei)公(gong)(gong)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ze)任。
根據(ju)上(shang)述規(gui)定,企業股東的出(chu)資應匯(hui)入被投資企業在銀(yin)行開設的賬戶,包含基(ji)本戶和(he)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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