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計算個稅時,從任職的境內企業取得的有關津補貼免征個稅嗎?
答:《財(cai)政部 國家稅務(wu)總局關(guan)于個人所得(de)稅若干政策(ce)問題的通知》(財(cai)稅字〔1994〕20號)第二條、下(xia)列所得(de),暫免征收(shou)個人所得(de)稅
(一)外籍個人以(yi)非現(xian)金(jin)形(xing)式(shi)或實報實銷形(xing)式(shi)取得的住房補(bu)貼(tie)(tie)、伙食補(bu)貼(tie)(tie)、搬遷費、洗(xi)衣費。
(二(er))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qu)得的境(jing)內、外出(chu)差(cha)補貼。
(三(san))外籍個人取得的(de)探親費、語(yu)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dang)地(di)稅務機關(guan)審核批準為合理(li)的(de)部(bu)分。
根(gen)據上述規定,非居民的(de)外籍(ji)個(ge)人(ren)在(zai)計(ji)算個(ge)稅時,從任(ren)職的(de)境內企業取得的(de)住(zhu)房補(bu)(bu)貼(tie)、伙食補(bu)(bu)貼(tie)、搬遷費(fei)、洗衣費(fei)等有關津補(bu)(bu)貼(tie)免征個(ge)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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