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81號(hao)
頒布時間:2005-12-23 00:00:00.000 發文單(dan)位:財政部 國(guo)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u)、直轄市(shi)、計劃單列市(shi)財(cai)政廳 ( 局 ) 、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bing)團財(cai)務局:
為了統一稅收政策,規范稅收管理,現將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jian)筑的房產稅政策明確(que)如下:
一、凡在房(fang)(fang)產(chan)稅(shui)征收范(fan)圍內的(de)(de)具備房(fang)(fang)屋功能的(de)(de)地(di)(di)下建(jian)筑,包(bao)括(kuo)與地(di)(di)上房(fang)(fang)屋相(xiang)連的(de)(de)地(di)(di)下建(jian)筑以及完全建(jian)在地(di)(di)面以下的(de)(de)建(jian)筑、地(di)(di)下人防設施等(deng),均應當依(yi)照有關(guan)規(gui)定征收房(fang)(fang)產(chan)稅(shui)。
上述具(ju)備房(fang)屋功能的地(di)下建筑是(shi)指(zhi)有屋面(mian)和維(wei)護結構,能夠(gou)遮風避(bi)雨(yu),可供人(ren)們在(zai)其中生產(chan)、經(jing)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huo)儲(chu)藏(zang)物(wu)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jian)筑(zhu),按以下方式(shi)計稅:
1 .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wu)原價的 50 — 60% 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shui)的稅(shui)額 = 應稅(shui)房產原(yuan)值× [1-(10% — 30%] × 1.2 %。
2 .商業和(he)其他用途房(fang)產(chan),以房(fang)屋原(yuan)價的 70 — 80 %作為應稅房(fang)產(chan)原(yuan)值。
應(ying)納房(fang)產(chan)稅(shui)的稅(shui)額(e) = 應(ying)稅(shui)房(fang)產(chan)原值× [1-(10% — 30%)] × 1.2 %。
房屋原價折(zhe)算為應稅房產(chan)原值(zhi)的(de)具體比例,由(you)各省、自治區(qu)、直(zhi)轄(xia)市和(he)計劃單列(lie)市財政和(he)地方稅務部門在(zai)上述(shu)幅度內(nei)自行(xing)確定。
3 .對(dui)于與地上(shang)房(fang)屋(wu)相(xiang)連的地下建筑,如房(fang)屋(wu)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chang)、商場(chang)的地下部分(fen)等,應將地下部分(fen)與地上(shang)房(fang)屋(wu)視為(wei)一個整體(ti)按(an)照地上(shang)房(fang)屋(wu)建筑的有關規定(ding)計算征(zheng)收房(fang)產稅(shui)。
三、出(chu)租的地下建筑(zhu),按照(zhao)出(chu)租地上(shang)房屋建筑(zhu)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四(si)、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qi)執行(xing),《財(cai)政部(bu)稅務總(zong)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xing)規(gui)定》 ([86] 財(cai)稅地字第 008 號(hao) ) 第十一條(tiao)同時廢(fei)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er)○○五(wu)年十二(er)月二(er)十三日(ri)